(2017)川08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付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付小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505号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明珠时光城。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荣,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付小军,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付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娓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炜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