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173号原告王某,女,1993年3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被告鲍某,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晓 勇{文书日期}书记员 王 晓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