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与胡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胡银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380号原告: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园区,注册号:330523000009909。法定代表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银富,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银富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银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安吉风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