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国兵与程登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兵,程登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第1557号原告何国兵(曾用名何伟),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团风县。委托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程登球,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原告何国兵与被告程登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何国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国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何国兵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