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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国兵与程登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兵,程登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第1557号原告何国兵(曾用名何伟),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团风县。委托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程登球,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原告何国兵与被告程登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何国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国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何国兵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