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伊庆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伊庆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369号之一申请人: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伊庆国,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宁阳县。原告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庆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庆国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伊庆国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其运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尹冬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