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国庆诉张晓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庆,张晓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庆,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晓昆,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水区。吴国庆诉张晓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40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晓昆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地中海广场3号楼单元6层36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该房屋经豫郑丰源进行评估,房屋评估值为2540900元,后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7月16日,竞买人张琳琳以2601000元拍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晓昆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地中海广场3号楼单元6层36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张晓昆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地中海广场3号楼单元6层36号房屋一套过户至张琳琳名下。三、竞买人张琳琳可执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