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志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11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志恩,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01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志恩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志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钟志恩驾驶电动车窜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53号5铺的芙蓉山泉怡宝店,乘无人注意之机,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该店门口的一组超威牌电动车电池,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销赃,得赃款120元。经鉴定,涉案超威牌电池组价值590元。2017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钟志恩驾驶电动车窜到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茶园市场附近,趁被害人郑某的路虎牌小轿车(粤A×××××)未按防盗锁锁车门之机,窃得其车内的宏碁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3张,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销赃,得赃款400元。经鉴定,涉案宏碁牌手提电脑1台价值5849元。2017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田美村途虎养车店将被告人钟志恩抓获,起获作案工具爱玛牌电动车1辆。认为被告人钟志恩具有坦白认罪、赃物未起获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钟志恩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志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志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动车1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三、责令被告人钟志恩退赔违法所得590元给被害人李稀洋、5849元给被害人郑华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志敏叶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