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光宝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33号罪犯陈光宝,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8日作出(2004)苏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3月30日、2009年8月5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119号、(2009)苏刑执字第03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光宝的刑罚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后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8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先后于2011年6月29日、2015年2月5日,分别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3573号、(2015)宁刑执字第9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光宝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光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宝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本罪,被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陈光宝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8月、2016年6月、2017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该犯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义务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本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