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薛文琳、陈荣与余震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琳,陈荣,余震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014号原告:薛文琳,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荣,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余震彪,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薛文琳、陈荣与余震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薛文琳、陈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文琳、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薛文琳、陈荣共同负担。审判员 马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