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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额仁高毕嘎查人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额仁高毕嘎查人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255号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景祥,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额仁高毕嘎查人民委员会。负责人吉日嘎拉,职务嘎查长。本院在执行西乌珠穆沁旗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额仁高毕嘎查人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额仁高毕嘎查人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额仁高毕嘎查人民委员会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额仁高毕嘎查人民委员会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满都宝拉格信用社存款15322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