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丰伟、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玲,丰伟,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664号原告:张淑玲,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丰伟,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红,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娟,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安妮,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淑玲与被告丰伟、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淑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淑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