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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汤红卫与熊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红卫,熊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汤红卫,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熊会红,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汤红卫与被执行人熊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876号民事判决:被告熊会红偿还原告汤红卫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汤红卫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熊会红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熊会红的银行存款、房产予以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熊会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申请执行人汤红卫未提供被执行人熊会红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熊会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876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