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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段会香与淇县恒田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会香,淇县恒田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段会香,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淇县恒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马瑞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段会香申请执行淇县恒田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会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