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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金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415号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702513。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智勇,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金春,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62元,由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