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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何军川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忠,何军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忠,男。被执行人:何军川,男。本院在执行刘建忠与何军川所有权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何军川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70000元、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478元,共计17432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相关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和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