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褚连东与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连东,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2391号原告:褚连东,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产业集聚区湖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荣帅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褚连东与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连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鼎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连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5日,被告陆鼎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睢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北侧、世纪大道东侧中南国际城3幢1单元401室房产作抵押,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并在商丘××××区办理了公证。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现仍欠原告19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未付。被告陆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2月14日;3、房屋他项权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用自己的睢县房权证(2012)字第12010054**号房产作抵押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商丘××××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借款合同真实有效;5、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同意将抵押物过户给原告;被告陆鼎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陆鼎公司庭审时缺席,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客观反映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发生的事实,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15日,被告陆鼎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睢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北侧、世纪大道东侧中南国际城3幢1单元401室房产[房产证号:睢县房权证(2012)字第12010054**号]作抵押,和原告褚连东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商丘××××区公证处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双方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5年3月6日,因借款到期后被告资金紧张,被告再次为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将借原告的190000元于2015年3月31日还清,逾期同意将抵押的房产过户给原告。另查明,原告认可至2015年5月20日之前借款的利息,被告已付清,从2015年5月20日之后至今,被告又分批支付原告利息40000元。2017年5月16日,商丘××××区公证处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书。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鼎公司向原告褚连东借款190000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并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因资金紧张又为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履行了实际出借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自认至2015年5月20日之前借款的利息被告已付清,从2015年5月20日之后,被告又分批支付原告利息40000元,本院对该自认予以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褚连东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间已支付的40000元利息应从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胡长聚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秦小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