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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生红与王智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生红,王智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生红,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阜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阜康市。上诉人周生红因与被上诉人王智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生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生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周生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健健代理审判员  李静蓉代理审判员  宋雪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