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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路成与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成,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路成,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程方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路成申请执行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土左劳仲裁字[2016]1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土左劳仲裁字[2016]10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