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大波、李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波,李克军,蓝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林大波,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李克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蓝春伟,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林大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克军、蓝春伟在(2017)浙1125执60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克军、蓝春伟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赖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