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学华与吴大清、高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华,吴大清,高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学华,男,生于1962年11月17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吴大清,男,生于1963年9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高天芬,女,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汪学华与吴大清、高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大清、高天芬下落不明,除被本院查封,现正在另案中处置的商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