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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学华与吴大清、高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华,吴大清,高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学华,男,生于1962年11月17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吴大清,男,生于1963年9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高天芬,女,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汪学华与吴大清、高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大清、高天芬下落不明,除被本院查封,现正在另案中处置的商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