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薛传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薛传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609号原告:重庆市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326-330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2257-5。法定代表人:张红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传高,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市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传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0元,由重庆市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