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9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超思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益升若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抚顺清道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超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升若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抚顺清道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846号原告:上海超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丁国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益升若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清道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法定代表人:朴熙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武,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超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升若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抚顺清道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超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升若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抚顺清道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祝 芬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