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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盛忠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盛忠纺织有限公司,张培玉,张振亮,王现海,王宪友,赵勇,顾玉萍,付宪平,王丽,闵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东滩路1669号。法定代表人:高远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城市盛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唐村镇前双村南。法定代表人:张培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培玉,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张振亮,男,汉族,1953年12月17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王现海,男,汉族,1949年2年2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王宪友,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顾玉萍,女,汉族,1954年9月4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付宪平,女,汉族,1952年1月7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闵凡荣,女,汉族,1953年1月18日出生,住邹城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244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鲁08执157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