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郭雄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郭雄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835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莹。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被告:郭雄,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13日,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因与郭雄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元由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晨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铭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