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春玲、赵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玲,赵德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344号申请人:张春玲,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赵德和,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东阿县。申请人张春玲诉被申请人赵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德和所有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德和所有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被申请���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春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