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田先进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先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054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田先进,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暂住该工地。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先进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
 
 
 
 
 辩护意 见
 
 
 被告人田先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田先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先进具有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判决
 
 
 被告人田先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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