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玉萍与马洪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萍,马洪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235号原告:刘玉萍,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马洪艳,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刘玉萍与马洪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因原告刘玉萍与被告马洪艳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玉萍负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