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德敏,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德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