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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冶娜、廖代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冶娜,廖代志,罗文,古永青,魏世利,薛志梅,毕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冶娜,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代志,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审被告:罗文,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被告:古永青,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审被告:魏世利,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被告:薛志梅,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被告:毕美云,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黄冶娜因与被上诉人廖代志以及原审被告罗文、古永青、魏世利、薛志梅、毕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冶娜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上诉人廖代志在起诉状中计算的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明显低于1000万元,不应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黄冶娜的住所地为贵州省××云岩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廖代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诉讼标的额系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本案被上诉人廖代志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六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连带支付借款利息510万元等,故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01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法[2016]428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贵州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已达到我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上诉人黄冶娜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明显低于1000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黄冶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冶娜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晓莉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高华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