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富玉、李德全、明宴等74人与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集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县垠龙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玉,李德全,明宴,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刘富玉。申请执行人:李德全。申请执行人:明宴等74人。被执行人: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丰硕。被执行第三人:辽源市集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被执行第三人:东辽县垠龙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国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富玉、李德全、明宴等74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及被执行第三人辽源市集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县垠龙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410802.00元,未执行5410802.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541080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仲调字(2017)5号仲裁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申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