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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亚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299号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秀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生,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敏,该司员工。被告:曾亚平,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怡物业公司)与被告曾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怡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亚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怡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415.4元及滞纳金382.16元(物业管理费按每月40.44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以实际执行时所欠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为准),以上合计1797.5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原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其与幸福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幸福新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根据中山市物价局的收费批复(中价函【2014】1号)的规定,小区住宅的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另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收取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被告是中山市幸福新村8幢C座x房的业主,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67.4平方米。被告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每月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40.44元,但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未缴纳上述费用。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缴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涉案物业的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即每月物业管理费40.2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滞纳金从欠费的每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别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嘉怡物业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员工证明;4.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曾亚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亚平是中山市西区沙朗恒苑路36号幸福新村8幢x座x房及车房[土地证号:国(20xx)易20xx**,房产证号:C5××31C1xx06,建筑面积67平方米]的业主。2014年4月1日,中山市沙朗幸福新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嘉怡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幸福新村小区由嘉怡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及车房的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加公摊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时间为每月五日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涉案物业的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即曾亚平应向嘉怡物业公司支付每月的物业管理费40.2元(67平方米×0.6元/月/平方米)。曾亚平拖欠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共3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407元(40.2元/月×35个月)。嘉怡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7年3月14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根据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涉案物业还有另一权利人梁宝莹,本案中嘉怡物业公司仅对曾亚平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嘉怡物业公司与被告曾亚平分别作为幸福新村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及幸福新村8幢x座x房及车房的业主,应恪守各自的合同义务。嘉怡物业公司已依约向幸福新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曾亚平则应按时向嘉怡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涉案物业的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计算,即曾亚平每月应缴的物业管理费为40.2元。曾亚平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曾亚平应向嘉怡物业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07元。嘉怡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仅向曾亚平主张权利,是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性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现嘉怡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从欠费的每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别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此是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曾亚平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曾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上述期间的每月物业管理费40.2元为本金,从欠费的每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别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曾亚平负担(被告曾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恒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敏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