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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公茂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公茂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28号罪犯公茂生,男,1978年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无,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虎少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公茂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公茂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8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2015年3月16日受到警告处分。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公茂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2015年3月16日受到警告处分。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公茂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但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2015年3月16日受到警告处分,应当缩减减刑幅度。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公茂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仇云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