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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特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严由连、廖连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由连,廖连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特138号申请人:严由连,男,1958年6月14日连,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廖连华,男,1974年3月12日连,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严由连、廖连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日经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廖连华欠申请人严由连货款36000元,申请人廖连华自愿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21000元从2017年9月起每月底前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累计三个月支付一次);二、上述款项,如申请人廖连华逾期履行,逾期金额从2017年7月24日起按赣州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严由连、廖连华于2017年8月1日经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