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棋山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棋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3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棋山,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棋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棋山及其辩护人梁庆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黄棋山驾驶桂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南县方向沿省道304线往桂平城区方向行驶,至桂平市现代豪庭路段(S304线138KM+500M)处,与龙某1所驾驶桂平A8295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龙某1车载人员黄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棋山停车帮忙扶起龙某1所驾电动车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棋山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1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经法医鉴定,黄某死于颅脑外伤。2017年4月6日,被告人黄棋山自动到交警部门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棋山赔偿了黄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1347.92元,得到了黄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棋山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书,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龙某1、龙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棋山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棋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棋山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棋山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棋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347.92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此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棋山自动到交警部门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棋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棋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家治审 判 员 巫立慧人民陪审员 郭勇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