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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兆成与李全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成,李全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4民初90号原告:张兆成,男,195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李全柱,男,53岁,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张兆成与被告李全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全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兆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全柱立即归还原告油款2000元;2.诉讼费由李全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8日,李全柱在我处加油,共计欠款2000元,李全柱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要未果。被告李全柱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李全柱赊购张兆成石油共计价款2000元,李全柱给张兆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欠贰仟元正油款李全柱2015年2月28日。因催要未果,张兆成诉至本院。审理中,本院依法直接向李全柱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时,李全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张兆成持李全柱出具的欠据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根据交易习惯、张兆成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兆成向李全柱出卖石油,李全柱欠张兆成2000元,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张兆成向李全柱催要,李全柱理应支付货款2000元。被告李全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全柱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兆成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全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述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