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谢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谢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89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43215G。主要负责人:钟锦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升,男,该公司物业助理。被告:谢芳芳,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谢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詹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