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世雄、陈益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雄,陈益梅,陈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841号被执行人郑世雄,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益梅,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爱明,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世雄、陈益梅、陈爱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世雄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陈益梅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陈爱明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但被执行人郑世雄、陈益梅、陈爱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郑世雄、陈益梅、陈爱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世雄、陈益梅、陈爱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61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阮斌执行员胡志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