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如给叶与马得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给叶,马得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267号原告马如给叶(反诉被告),女,1998年6月4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被告马得海(反诉原告),男,2002年3月4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法定代理人马建军,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系马得海父亲原告马如给叶诉被告马得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被告马得海的法定代理人马建军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海燕于2017年3月2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原告马得海的法定代理人马建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如给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反诉原告马得海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马如给叶的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准许反诉原告(被告)马得海撤回起诉。原告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如给叶负担。被告马得海的反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马得海负担。审判长 张学英审判员 石生应审判员 毛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