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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关洪忱与宋绍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洪忱,宋绍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184号原告:关洪忱,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宋绍锋,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关洪忱诉被告宋绍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关洪忱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诉讼标的额348,8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洪忱撤诉。案件受理费6,832.00元,法院退回6,532.00元,剩余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关洪忱负担。审判员  张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