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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伯华与史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515号本院在执行卢伯华与史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史伟于2017年1月10日前、2017年6月1日前、2018年2月10日前、2018年5月1日前分别退还原告卢伯华投资款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195000元。其中任意一笔欠款逾期,原告有权就所剩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史伟自愿加付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史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