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伯华与史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515号本院在执行卢伯华与史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史伟于2017年1月10日前、2017年6月1日前、2018年2月10日前、2018年5月1日前分别退还原告卢伯华投资款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195000元。其中任意一笔欠款逾期,原告有权就所剩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史伟自愿加付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史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