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和发与张清秀、黄芳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686号原告:张和发,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清秀,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芳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宝珠,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建华,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张和发与被告张清秀、黄芳顺、黄宝珠、黄建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和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和发负担。审判员 应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