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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初显平与崔占鳌、于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显平,崔占鳌,于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4444号原告初显平,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第一被告崔占鳌,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第二被告于丽珍,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原告初显平与被告崔占鳌、于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占鳌、于丽珍的详细住址,亦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导致本院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初显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伍佰元),减半收取250.00元(贰佰伍拾元,原告已交纳),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诗 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