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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额某、布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额某,布某,乌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10442号原告:陈某,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额某,男,1977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布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被告:乌某,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某与被告额某、布某、乌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布某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予以保全直至5700元止。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号丰田牌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布某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直至5700元止。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取及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二、扣押原告陈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号丰田牌越野车。在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对被告布某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原告陈某所有的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原告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