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84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林,男,出生于广东省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被告人郑某林利用其曾担任被害单位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天猫网店“某浦灯具旗舰店”总监职位时所掌握的账户和密码,擅自关闭该网店,并于同年10月中旬将淘宝网退还到该网店支付宝的押金、年费共计人民币66066元多次秘密转入其支付宝及银行卡内窃为己有。2016年9月1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机场T1航站楼内将被告人郑某林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某公司员工余治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账务明细清单、付款凭证及转账电子回单、中山市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及明细分类账、工资表及情况说明、某浦灯具旗舰店的淘宝天猫网址及支付宝账号、密码、中山市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广东省郁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邓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骆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林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郑某林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林退赔被害单位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人民币660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乐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人民陪审员 梁锦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怡梁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