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万胜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万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290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万胜,男,汉族,1948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高中文化,2005年7月至2016年5月任涡阳县标里镇汪庄行政村党总支书记,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万胜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皖16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万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杨万胜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杨万胜不服,以其将35150元绩效工资用于缴纳社会抚育费等开支;其与岳金亮之间有经济往来,在征得岳金亮的同意后,才将4400元的村室看管费占为己有的;原判认定其侵占的62050元土地置换款其已发放给村民;其占有的16000元危房改造款均征得对方同意,不应认定为贪污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林审判员 罗炜审判员 杜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