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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正学申请执行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正学,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35-5号申请执行人:童正学,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向方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童正学与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处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仕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