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志远、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远,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321民督6号申请人:刘志远,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XX,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委托代理人:金良春,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照生。地址:随州市随县开发区。申请人刘志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志远称其系被申请人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雇请的安保人员,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拖欠其工资8071元。申请人刘志远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及《欠付汉威保安人员工资明细表》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其工资807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志远8071元。申请费8元,由被申请人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露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