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友辉、杨利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友辉,杨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曹友辉,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杨利勇,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曹友辉诉杨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友辉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8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9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9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