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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友辉、杨利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友辉,杨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曹友辉,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杨利勇,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曹友辉诉杨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友辉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8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9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9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