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琴与赵勇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执行人:赵勇,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赵勇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套房屋,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