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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马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34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朋超,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婧娜 来源:百度“”